司禮監的歷史
明朝建立之初,就開始設立了內廷宦官機構。朱元璋于吳元年(1367年)設置內使監,設監令、丞、奏御等官,其中即有紀事奏御的名目。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改御用監為供奉司,又置紀事、內政二司。典禮紀察司的職掌:“司正、副正、掌內府一應禮儀,欽記御前一應文字;凡圣旨裁決機務,已未發放,須要紀錄親切,御前題奏;及糾劾內官內使非違不公等事;而造墨、表背匠亦屬焉”當時典禮紀察司應是紀事司與典禮司合并而成的。
明太祖朱元璋統治期間,宦官機構及其職官設置屢有更易變動,宦官員額不斷擴充增加,有關機構逐步膨脹增設。至洪武末年,明代宦官機構及職官設置已基本形成。洪武之后,仍有一些較重大的增置變易。明代宦官機構,以所謂“二十四衙門”(二十四衙門包括十二監、四司、八局)為基本主體。其中的司禮監,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中的首席衙門,亦是整個宦官系統中的權勢地位最高者。司禮監不僅總管內廷宦官事務,而且職涉外廷朝政,即所謂“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實”。
司禮監最早見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四月:“司禮監,掌宮廷禮儀,凡正旦、冬至等節,命婦朝賀等禮,則掌其班位儀注及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當時它的職掌是:“掌宮廷禮儀。凡正旦、冬至等節,命婦朝賀等禮,則掌其班位儀注,及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這和原內正司與典禮紀察司的職掌是一脈相承的。可見,司禮監的前身就是典禮紀察司,至于原來典禮紀察司的紀錄御前文字的任務雖未于司禮監職掌中提及,當仍歸司禮監掌管。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對宦官機構作了第二次全面調整。司禮監職掌內容改為:“掌冠婚喪祭禮儀、制帛與御前勘合、賞賜筆墨書畫、并長隨當差內使等人出門馬牌等事,及督光祿司供應諸筵宴之事。”
從這次職掌變動可以看出:一、掌冠婚喪禮儀,是原來司禮監掌宮廷禮儀的具體化。原來的“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雖未提及,可以理解為糾察即包括在掌管職責之內。因此,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定司禮監的主要職掌還是保留下來了。二、增加了御前勘合,內使人等出門馬牌,賞賜筆墨書畫,催督光祿司供應筵宴等四項內容。其中前兩項職掌均屬機要工作,這當然增強了司禮監的地位。但總的說來,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調整后的司禮監,排列于內官監之后,仍然是宦官的一般衙門。
明太祖對宦官管教嚴格。朱元璋曾表示過,司禮監的職責可以是一些生活中的瑣碎事項,其余的政治性任務,不要過多的委托他們。還表示:司禮監作為宦官機構,大多是用心險惡的人,如果用為耳目,那么一定會閉塞圣聽;如果把他們用作心腹,那么必然生出禍患。如果想要駕馭他們,要制定一定的法規讓他們畏懼,而不能讓他們立功。制定法律能夠約束他們,但是讓他們有功則會生出驕縱之氣。并規定內侍不許讀書識字。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還鑄造鐵牌,懸置宮門,明令“內臣不得干予政事,犯者斬”,并敕諸司不得與內官監有文件章奏的往來。
地位始升
永樂、洪熙時期,為了加強對全國的控制,皇帝把可靠的宦官派到軍事、政治等重要職位上去,宦官的權力因而大為擴張。然而這些掌管權力的宦官,許多人都不是司禮監的。也就是說,永樂、洪熙兩朝,司禮監在宦官機構中仍屬一般衙門,司禮監官員也不具有優越地位。各監的宦官憑借皇帝的寵眷,都有機會出任要職,掌握大權。
到了宣宗朝,司禮監的地位開始出現了變化。變化的端倪,見于內書堂的設立及命翰林官專授小內使讀書。明宣宗宣德元年(1426年),宣宗令劉翀專授小內使書,一說內書堂始于此年;宣德四年(1429年),宣宗又令陳山專授小內使書,《酌中志》和《明史》都以此為內書堂始設之標志;明人陸容、黃瑜則稱,內書堂是在正統年間由王振創設的。這三種說法,涉及不同的教習人員。
一般認為,內書堂還是設置于宣德年間,其中大多數記載又傾向于宣德四年(1429年)。實際上,由于皇帝對于宦官的任使日多,永樂時期就已經開始對小宦官進行培養和訓練,只不過并未正式化和制度化。對幼年宦官的培養,目的就是為皇儲準備能處理文字的秘書人才。比之洪武時能紀錄御前文字的記事奉御,要求是更高了。宣宗除了沿襲前代做法外,還將之確立為一項制度,尤其是有觀點認為,選用陳山等內閣成員為內書堂的教習,反映出宣宗對宦官文化水平的重視,對內書堂的地位、宦官知識結構乃至明朝權力機構的運行產生深遠影響。
宣德時期,直接影響司禮監權位變化的關鍵事件,是宣宗令內閣條旨和伴隨而來的批紅。據史籍記載,永樂、洪熙二朝,一些涉及秘密的章奏,外臣一般不能得知,章奏的批改都出自皇帝一人之手,未嘗委托于他人。到了宣德時期開始令內閣楊士奇等人參與批閱章奏。中外章奏允許閣臣把批閱建議寫在紙上并貼在各奏疏的對面上以進呈,最后由皇帝親自御批,稱之為票擬。
批閱奏章成為皇帝處理國政的主要途徑。然而,宣宗令內閣負責條旨,但是對這些條旨都要他親自批朱,事實證明批閱大量的奏章是一人難以辦到的,于是大部分須由其他閣臣或者宦官代為批紅,這樣,經過內書堂訓練,代替皇帝批紅的司禮監秉筆太監就應運而生了。于是每日是章奏文書,自御筆批數本外,皆眾太監分批,遵照閣中票擬的字樣,用朱筆楷書進行批閱。
權力高漲
明宣宗之后,明英宗幼沖,實際主政的太皇太后張太后不能與內閣面議取旨,遂專令內閣負責票擬,從此內閣就擁有了票擬權。同時,批紅遂成了司禮太監的主要職掌。司禮太監參與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最貼近最可靠的助手。司禮監作為宦官機構第一署的地位得以確立,同時也就為他逐步集中與擴充權力奠定了基礎。
正統以后,司禮監自身的權力和結構也進一步高漲和嚴密。首先,司禮監將宦官各衙門的主要權力逐步集中到自己手中,舉凡鎮守太監的調派、同三法司錄囚、提督京營,東廠等大權皆歸司禮監。其次,在組織形式上,司禮監已成為一個以掌印、秉筆太監為首腦的和內閣部院相對應的龐大官僚機構。《萬歷野獲編》載:“司禮今為十二監中第一署,其長與首揆對柄機要,瞼書、秉筆與管文書房,則職同次相。其僚佐及小內使,俱以內翰自命,若外之詞林。內官監視吏部,掌升造差遣之事。今雖稱清要,而其權俱為司禮矣。”劉若愚亦指出:“最有寵者一人,以秉筆掌東廠,掌印秩尊視元輔,掌東廠權重,視總憲兼次輔,其次秉筆,其次隨堂,如眾輔焉。”
可見,正統以后的司禮監,實質是內廷的另一內閣,司禮監掌印太監實際已成為與內閣首輔對柄機要的“內相”。到明武宗時候,司禮監太監“遂專掌機密,凡進御章奏及降敕批疏,無有不經其出納者”。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即所謂“然內閣之票擬,不得不決于內監之批紅”,所導致的內閣與司禮監在地位上的政治差異,這種權力的不平衡,更經常地表現為司禮監勢壓內閣的局面。從而使司禮監無論從組織制度方面還是在實際操作方面都能夠對明代的中央決策進行最大程度的干預和影響。
明中葉以后,皇帝多深居后宮,荒嬉享樂,不理國政,常常由司禮監秉筆太監代行“批紅”大權,明朝往往認為宦官勢力由此而攫取了宰相之權。“然內閣之擬票,不得決于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批紅”就其權力性質而言,屬于最高決策權,是實現皇權的一種方式。故司禮太監代皇帝“批紅”,是在代行皇權,而不是攫取了相權。由此可見明代皇帝授權司禮監代行“批紅”,與其說是要太監代為處理國政,還不如說是利用宦官勢力牽制內閣,代表皇權監督和控制政府機構的施政活動,以確保皇權的利益不受損害和侵犯,并防止任何違背皇帝意圖的行為出現。至武宗時劉瑾、熹宗時魏忠賢,大權獨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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