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調式是什么制度?
占田制
占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賦稅制結合在一起的一條法令,即“限田”“占田”“課田”,把屯田區改為郡國,使原來的近于奴隸的佃戶成為自耕農。此等法令目的就是限制豪門貴族占有田畝的數量。
民屯制度廢止以后,貴族、官僚爭相侵占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游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
針對這種情況,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采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布占田制(占田、課田令)。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占墾荒地,占田制中對于官僚士族占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于確認和保護他們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于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
占田制的實施有積極的意義。首先,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占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于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其次,占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占田數又高于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占田墾荒,有利于擴大耕地面積。這一規定,使得每個農民都可以合法地去占有應得的田地。不少豪門世家的佃戶,也都紛紛脫離主人,去領取屬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占田制發布以后,不少農民開墾了大片荒地,這對農業經濟的好轉起到一定的作用。
戶調制
戶調制即征收戶稅的制度。戶調不分貧富,以戶為單位征收租稅。這一制度規定:“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對邊郡及少數民族地區的戶調也作了具體的規定:邊郡與內地同等之戶,近的納稅額的三分之二,遠的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近的納布一匹,遠的納布一丈。
品官占田蔭客制
品官占田蔭客制是一種保障貴族、官僚們經濟特權的制度,同時也有為貴族、官僚們占田和奴役人口的數量立一個“限制”的用意,以制止土地無限制地兼并和隱瞞戶口的情況出現。此制度規定:“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貴賤占田。第一品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每低一品,少五頃。”
對于庇蔭戶,“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庇蔭戶的佃客,為私家人口,歸主人役使,不再負擔國家徭役。
實行戶調制的詔書發布之后,遭到了豪門世族的抵制。他們或是隱田不報,或是反對農民占有耕地。但這一制度從一定程度上,用行政的手段將大量的流動、閑散人口安置到土地從事生產,這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晉武帝司馬炎通過制定這些措施增強了國力,加劇了整個社會的貴族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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